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2015-09-07

台中市傑人會理監事選舉辦法

(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    據: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3條、第34條之規定訂定之。
2.目    的:為使本會會員大會有關理、監事之選舉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本會會員大會有關理、監事之選舉,除法令、本會章程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4.候選人資格規定如下:
  4.1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全部資格:
     4.1.1本會基本會員入會連續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4.1.2曾任本會委員會主席、財務長、副財務長、秘書長、副祕書長之一者。
     4.1.3歷年獎考績分累計200分以上者。
     4.1.4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4.2常務理、監事候選人應具有下列全部資格:
     4.2.1本會基本會員入會連續滿二年六個月以上者。
     4.2.2曾任本會理、監事或秘書長、財務長者。
     4.2.3歷年獎考績分累計600分以上者。
     4.2.4已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義務者。
  4.3前各項入會年資及累積績分規定如下:
     4.3.1入會年資係自入會日起累計至候選當年度6月30日止。
     4.3.2累積績分係自入會起累計至候選當年度6月30日止。
5.選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5.1已繳清選舉當年度會費之本會基本會員。
  5.2本會之永久會員。
6.選票格式:各種選票得將該項選舉之被選舉人參考名單印入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相當之空白格位,以備選舉人填選。
7.選票及圖記印章:
  7.1祕書處應以不同顏色區分印製下列選票:
      7.1.1理事
      7.1.2常務理事
      7.1.3理事長(會長)
      7.1.4監事
      7.1.5常務監事(監事主席)
  7.2  選票應加蓋本會印章及監事主席印章,否則無效。
8.候選人名單
  8.1  祕書處應造具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資格規定之本會基本會員名單印製公告於大會手冊或單獨印製分發給選舉人作為選舉之依據。
  8.2  候選人名單應排除曾經擔任本會理事長(會長)者。
9.投票箱及開票用具:祕書處應備妥投票箱及各種選舉開票用之海報紙筆。投票前應由監票員公示票箱為空白者。
10. 選舉前應辦事項:
  10.1會員大會主席應在發票前說明選舉名稱、應選出名額、選舉方法及無效票之鑑定等有關選舉之注意事項。
  10.2會員大會主席應指定監票人、發票人、唱票人及記票人各若干人辦理發票及開票事宜。
11. 選票領取:選舉人應親自領取選票每人一張,如有委託書者,憑委託書領取選票一張。
12. 圈選、填選注意事項:
  12.1選舉人應依選票上規定之圈選方法圈選。
  12.2填選被選舉人姓名於選票空白格位時,其姓名應在大會公告候選人名單之內。
13. 投票截止:會員大會主席應於投票前宣佈投票預計截止時間,截止時間到時,應宣佈截止投票。
14. 開票及選舉結果宣佈:各種選舉於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宣佈選舉結果。
15. 選票存檔:祕書處應記錄或拍照存證各項選舉結果,選票應存檔至少二年。
16. 無效選票:
  16.1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票視為無效。
       16.1.1不用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選票者。
       16.1.2不按選票所列之規定圈選者。
       16.1.3圈選名額超過規定者。
       16.1.4不在候選人姓名上定格內圈選者。
       16.1.5在選票上蓋章、按指印或私自記載任何與圈選無關之文字或記錄  者。
       16.1.6不在規定時間內,將選票投入票箱者。
       16.1.7所圈部位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16.1.8用鉛筆圈選者。
       16.1.9在選票上夾附任何物件者。
       16.1.10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16.1.11選票污損致不能辨別者。
  16.2無效票之認定,應由全體監票員會同大會主席共同認定之。
17. 不得當選之規定:不在候選人名單內之被選舉人不得當選。
18. 正式當選、候補當選:
  18.1理監事之選舉以得票次序從得票最多至應選出名額者為正式當選,應選出名額以下者為候補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候補當選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18.2理監事候補當選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三分之一。
19. 同時當選之擇一擔任: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  時,應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與候補當選,以正式當選為準。
  • 20. 當選名冊報備:祕書處應於理、監事選舉結果確定後十五日內,造具當選人簡歷冊呈報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1. 出缺之遞補、補選:
  21.1理、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監事人數未達法定名額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召開會員大會補選足額。
   21.2理事長(會長)或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
22. 有關理監事之選舉,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於會員大會決議實施之。
23.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89年8月9日訂立
96年 11月 14日第1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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