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委員會工作辦法
2015-09-07

台中市傑人會委員會工作辦法


(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    據: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章程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4條之規定訂定之。
2.目    的:為使各委員會應辦事項明確、責任分明,使會務順利運作,特訂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本會各委員會職掌及工作執行,除本會章程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4.各委員會職掌
  4.1 會員委員會:審查會員之入會,會員出席會務之鼓勵,對會員之瞭解,會員入會前之指導。
  4.2 互助委員會:會員婚喪喜慶之協助,疾病之扶持,急難之排解,子女升學就業之輔導,會員事業之推廣。
  4.3 節目委員會:會內外節目活動之舉辦,協助各委員會舉辦各項節目活動。
  4.4 獎勵考核委員:出席率之考核、服務成績之評定,有關獎勵事項之擬定。
  4.5 文化教育委員會:當前社會有關文化教育之獎助研究服務等事項,如教師學生之獎助,音樂、體育之提倡、國際文化之交流等。
  4.6 社會服務委員會:有關社會福利、地方建設、慈善濟助等事項,國際間之急難救助或福利服務事項。
  4.7 國際事務委員會:促進國際間之友誼瞭解,推展國外會之成立,外國會員之入會連繫或姐妹會等事宜。
  4.8 經濟發展委員會:研究地方經濟發展方案及其推動,會員經濟事業研究發展之協助。
  4.9 公共關係委員會:會務之宣揚,有關機關團體之連繫,國內外來賓之接待。
  4.10 婦幼委員會:會友夫人及親子聯誼,知識交流與課程安排,婦女及幼童保護工作之推展。
  4.11青年服務委員會:會務資訊網路及社會服務網路建設,結合社會中堅青年資源,推展社會服務及文化教育之活動。
5.委員會會議
  5.1 本會各委員會委員由主席募集之。
  5.2 本會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之。
  5.3 委員會會議主席台座位安排由右至左依序為輔導理事、祕書長、主席、會長、輔導副會長。
  5.4 委員會各項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後十日內送交祕書處。
6.活動執行程序
  6.1 各委員會擬訂之單項活動計畫,應先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6.2 活動執行前應先擬訂活動企劃案,企劃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6.2.1   活動名稱
     6.2.2   活動目的
     6.2.3   活動時間
     6.2.4   活動地點
     6.2.5   活動參與對象
     6.2.6   活動內容(含活動流程表)
     6.2.7   活動經費預算表(含活動團體平安保險)
     6.2.8   責任分工與組織表(分節目、行政、接待、佈置、財務、安全維護、攝影、新聞等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6.2.9   活動時程控制表(依分組事項分別訂定完成期限,並逐一檢查每一階段達成程度)
  6.3 委員會之各項活動,輔導理事應善盡輔導責任。
7.理事會提案
   提案內容應包括:
  7.1 提案單位
  7.2 案由
  7.3 說明(採條列式)(活動企劃案及經費概算表併入附件)
  7.4 決議
8.財務決算:各委員會活動結束十日內,應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檢附收據送交祕書處。
9.檔案管理
  9.1 每一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主辦委員會主席應負責將活動期間函件往來等資料,依收文或發文日期依序排列,彙整成檔案送交祕           書處歸檔備查。
  9.2 如為委辦活動,應將執行成果彙整成冊,函送委辦機關備查。
  9.3 各委員會檔案,應隨年度交接,清楚列冊辦理移交手續。
10.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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