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新會輔導辦法
2015-09-07

台中市傑人會新會輔導辦法


(本辦法經89年8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據:本辦法依據人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本會章程第                  26條、第34條訂定之。
2.目的:為順利發展本會組織,並使由本會輔導成立之新會能順利推動會務,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凡過去由本會輔導成立之分會,或未來本會輔導新會成立時均適用本辦法。
4.定義:
  4.1新會:指自接受本會輔導籌備日起,至正式輔導成立後滿一年止稱為新會。
  4.2被輔導會:由本會輔導正式成立滿一年後之新會稱被輔導會。
  4.3輔導母會:新會或被輔導會,稱本會為輔導母會。
  4.4主管機關:新會之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會及被輔導會應受其指導、監督。
5.本會輔導新會成立與輔導分會之組織架構。
  5.1新會自籌辦起自成立滿第一年止,由輔導創會當屆會長綜理輔導事宜。
  5.2本會與新會尊稱輔導新會成立當屆會長為○○會創會輔導會長。
  5.3新會成立滿一年後轉為被輔導會,由本會各屆接任會長綜理聯誼、諮商事宜。
  5.4會長得依實際工作需要選派委員協助輔導新會工作。
6.新會申請設立行政程序、籌備流程與發起人資格。
  6.1新會創會輔導會長應輔導新會發起人向中華民國總會提出創會申請。
  6.2應由新會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6.3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發起人之資格應符合人團法第8條之規定。
  6.4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5召開發起人會議與籌備會。
  6.5.1新會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
  6.5.2發起人會議與籌備會7日前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6.6召募會員。
  6.7召開新會成立大會。
    6.7.1新會籌備完成後,應召開成立大會。
    6.7.2新會成立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會員參加。
    6.7.3新會成立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6.7.4選舉與大會手冊應提前送交主管機關指導員。
    6.7.5大會手冊應公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
    6.7.6於新會成立大會中選出第一屆理事、監事。
  6.8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
    6.8.1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議於成立大會閉幕後隨即召開者, 應於大會通知 一併說明。
    6.8.2第一屆第一次監事會應選出常務監事(監事主席)。
  6.9報准立案。   
    6.9.1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                  記。
  6.10辦理法人登記。
    6.10.1新會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                  送主管機關備查。
7.章程內容。新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7.1名稱。 
  7.2宗旨。 
  7.3組織區域。 
  7.4會址。 
  7.5任務。 
  7.6組織。 
  7.7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7.8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7.9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7.10會議。 
  7.11經費及會計。 
  7.12章程修改之程序。
  7.13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8.本會擔任輔導母會之義務與工作內容。
  8.1本會於新會籌備時,應在行政程序、法規等方面給予咨詢、輔導。 
  8.2本會應於會務發展基金中,撥款新台幣五萬元,做為新會創會基金。
  8.3本會於新會創立一年內,應儘量派代表參加其活動與會議,輔導新會傳承傑人會文化與精神。
  8.4新會創會輔導會長可依實際需要,召開本會與新會之聯合月例會,或聯合 舉辦活動。
  8.5新會轉為被輔導會後,各屆接任會長得依實際需要派代表參加其活動與會議,多與被輔導會聯誼、交流,增進彼此情誼。
9.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註:詳細籌備流程與公文內容,請參閱台中時代青年傑人會之籌備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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