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

台中市傑人會締結姐妹會實施辦法
2015-09-08

台中市傑人會締結姐妹會實施辦法

(本辦法經98年9月9日理監事會通過訂立)
                   
1.依據:本辦法依據台中市傑人會(以下簡稱本會)2009年5月份理事會決議訂定之。
2.目的:為使本會與其他國家地區分會締結姐妹會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3.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會締結姐妹會之分會。
4.辦法:
   4.1 會長提交理事會決議通過締結。
   4.2 準備締盟約定書(附件一)、締盟證書(附件二),並雙方約定締盟程序、時間、地點。
   4.3 公開儀式並登載於當年度會刊。
   4.4 姐妹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4.4.1 本平等互惠,雙方之秘書處定期交換會務訊息。
        4.4.2 每年會刊得刊登姐妹會會長、會籍幹部及會務活動資訊。
        4.4.3 姐妹會會友來訪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4.4.4 得邀請姐妹會參與本會之重要活動。
        4.4.5 必要時可聯合辦理社會公益活動。
5.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及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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